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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3********,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份,韦某甲、韦某乙等人为了把集体林地分到各户并重新造林,于是将他们共有的位于藤县**镇**村5林班7.1小班、33.1小班(小地名:**冲)和**村**镇**村13林班29.1小班、38.1小班(小地名:**冲)的集体林木出批给被告人李某某,双方约定李某某砍伐林木后要负责炼山,山主协助炼山。2016年底至2018年中,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和其雇请的砍伐工人一起砍伐了上述林地的林木,并雇请他人将木材外运出售。经鉴定,**冲采伐迹地面积共5.78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共54立方米。**冲采伐迹地面积共5.55公顷,因被采伐林木伐根已变形、腐朽,林木蓄积量无法鉴定。

2、2017年清明时节,被告人李某某、村民韦某丙等人共有的位于藤县**镇**村6林班5.4小班(小地名:**嘴)的集体林木被火烧了。为重新种植林木,组内的山主们叫李某某将上述山林清理干净。随后,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和他人一起砍伐了上述林地的林木,并将木材外运出售。经鉴定,涉案的采伐迹地总面积0.4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共5立方米。

3、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承批了胡某某所有的位于藤县**镇**村5林班31.3小班、23.3小班(小地名:**奄)以及小地名为水井冲的两处林木。2018年底,李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和其雇请的砍伐工人一起砍伐了**奄的一部分林木,并雇请他人将木材外运出售。经鉴定,涉案的采伐迹地总面积0.2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共18立方米。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承批了韦某丁所有的位于藤县**镇**村6林班9.3小班(小地名:**么)的林木。随后其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和其雇请的伐木工人一起砍伐了上述地点的林木,并雇请他人将木材外运出售。经鉴定,涉案的采伐迹地总面积0.4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共2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英莲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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