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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3********,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在自家山场(位于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茶坪村“猪屎冲尾”)更新造林种植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年底雇佣盘某甲、盘某乙等人砍伐其山场上的杉树,并将部分砍伐杉树予以销售。经南宁市嘉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核查报告:砍伐现场位于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茶坪村9林班45.1小班内,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蓄积量为26.6立方米,出材量为15.9立方米。经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核查,涉案林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平桂区公会镇茶坪村9林班45.1小班采伐林木核查报告;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飞凤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

2.案卷1册、散页材料7页;证据目录3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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