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2********,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杉树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对其位于贵溪市**镇**村**组的自留山“**”山场进行清理翻耕,挖倒山场原有树木,并使用油锯将挖掘机清理不了的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山场滥伐的林木树种为阔叶树(木荷),滥伐的林木面积为17.8亩,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6.558立方米。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并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恢复费用2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龚某某、黄**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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