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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手持油锯在其位于本县**镇**村**组的家庭经营山林中(小地名:**)采伐林木94株用于修建猪圈,共计活立木蓄积16.4058立方米(其中马尾松79株,计活立木蓄积15.4280立方米;杉木10株,计活立木蓄积0.8823立方米;硬阔5株,计活立木蓄积0.09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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