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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0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一台红色的“光头强9588”牌红色油锯到楚雄市**镇**村委**村(小地名:***)集体山上,砍伐自己承包种植的兰桉286株。经鉴定,涉案林木兰桉树伐桩286个,立木蓄积合计18.51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李阳武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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