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滥发林木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大营镇卢家村南卢园内跑马场旁边的205棵杨树伐倒。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采伐的205棵杨树的蓄积面积为21.88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的情况;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2.证人赵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的情况;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滥伐林木的情况;4. 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采伐的杨树的蓄积数量为21.8853立方木。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闯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