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阳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市长热线转办单有人砍伐抚宁区**镇**村南侧的杨树,经查,庞某某将位于**镇**村南侧自家的杨树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158株。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7日将此案移交抚宁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杨树共计158株,立木蓄积20.9881立方米。
2019年9月22日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市长热线指令,抚宁区**镇**庄地带有人锯树。经查,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庄南杨树林内砍伐购买本村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等人的杨树,共155株。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8日将此案移交抚宁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杨树共计155株,立木蓄积33.31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情况说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程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孙某某、谢某某、李某丁、王某某、邹某某、李某戊、程某乙、庞某某、庞某甲、张某某、邹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今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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