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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发林木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抚宁区**局家属院**号。该2019年3月20日因诬告陷害,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阳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市长热线转办单有人砍伐抚宁区**镇**村南侧的杨树,经查,庞某某将位于**镇**村南侧自家的杨树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158株。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7日将此案移交抚宁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杨树共计158株,立木蓄积20.9881立方米。

2019年9月22日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市长热线指令,抚宁区**镇**庄地带有人锯树。经查,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庄南杨树林内砍伐购买本村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等人的杨树,共155株。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8日将此案移交抚宁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杨树共计155株,立木蓄积33.31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情况说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程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孙某某、谢某某、李某丁、王某某、邹某某、李某戊、程某乙、庞某某、庞某甲、张某某、邹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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