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于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1081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霸州市公安局***分局*****。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三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晚10时30分许,在霸州市开发区火车站招待所,张某某、刘某某被人打伤。随后张某某、刘某某的亲属马某某纠集李某某等人到霸州市开发区火车站广场北侧的和顺旅馆,李某某将刘某某打伤。2015年7月9日,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14日,霸州市公安局***分局(又称***派出所)对李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为该案承办人。2015年11月17日李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轻伤害案件和解书》,并分别向该分局提交了《撤回控告申请书》。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予以结案,未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某甲曾于2012年11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6日,李某甲因犯非法拘禁罪(案发时间2016年5月8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霸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四起寻衅滋事行为,案犯时间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系2015年6月30日打伤刘书学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03160****;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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