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0********,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1997年12月15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至2014年5月任**镇**村党总支书记,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任**镇**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18年7月10日被涡阳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20年5月5日被开除党籍,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贪污受贿问题被涡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8月17日被涡阳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涡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涡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涡阳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7月21日补充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镇**村准备建设文化广场和老年房。因政府没有拨款,被告人李某甲决定以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方式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后李某甲冒用张某甲、张某乙等23名村民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并采取截取回收的方式,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万元,上述28万元被李某甲用于建设前李村文化广场和老年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个人简历、党员登记表、危房改造档案卷宗、银行取款凭证、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清册、资金拨付文件、收条、账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杨某某、张某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万元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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