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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犯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处时,与发生交通事故后郭奇停放在道路上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抽取李某某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蔡兆卿

2020年112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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