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0********,白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桥**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龙,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宴某某等人在贵州省盘州市**大酒店玩,后董某甲与敖某某、黄某某等人去**大酒店找宴某某说事情,期间因为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李某某殴打王某某,随后发生口角、拉扯等纠纷,后李某某与董某甲到了**大酒店门口的时候,董某甲从衣服里拿出一把镰刀并指向李某某,李某某将镰刀抢下并砍伤董某甲。2019年9月2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云南博亚医院病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丽芝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董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市人
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市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