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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李*,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胡同*号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李*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10转盘向北3公里黄楼村成立的商丘市芬达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桥乳业椰汁(果味饮料)等饮料,其中洪桥乳业椰汁(果味饮料)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9808元,经检测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01/03的洪桥乳业椰汁(果味饮料),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井**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3705573.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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