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李某甲程,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0,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区人,住**区**镇**村。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李某甲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左右,被告李某甲程将临沂市**区**镇**庄村其叔被害李某乙华停放在自家养猪厂门口的珠峰牌红色弯梁摩托车盗走,后于2020年9月13日上午驾驶该摩托车窜**镇**村村,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张某某顺家,张某某顺放在堂屋里间棉鞋里的15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珠峰牌摩托车价值1260元。以上涉案价值共计16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检查、指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李某甲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李某甲程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