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民权县******开发区****局局长,住**县****办事处**南路北段***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我院于2020年10月8日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县******开发区****局局长及被抽调至**大道升级改造工作指挥部期间,利用负责******开发区园区企业安全、环保、入驻审核及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52650元,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188090元。案发后,李某某未退赃。
一、贪污犯罪事实
1、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负责南华大道拓宽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该发放给某某某建筑商上海宝冶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05350元据为已有。
2、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负责南华大道拓宽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本该发放给拆迁户赵某某的拆迁补偿款27300元据为已有;将本该发放给****饮品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0000元据为已有。
二、受贿犯罪事实
1、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负责**大道拓宽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提高补偿标准为由,向文学家具厂法人卢文学索贿10000元;向****饮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索贿3000元;收受拆迁户孙某某现金55000元,为孙某某领取拆迁补偿款提供便利;收受**置业总经理卢某某44650元,为**置业领取拆迁补偿款提供便利。
2、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县****产业开发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王某某现金200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县****产业开发区****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马某某的石子厂环保检查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马某某两箱茅台酒,价值27600元、八条南京烟,价值3840元及洗脚卡一张,价值100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县****产业开发区****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入园证明提供帮助,收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现金5000元。
5、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县****产业开发区****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公司开具入园证明提供帮助,收受***总经理耿某某雅戈尔购衣卡一张,价值500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县****产业开发区****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安全检查提供帮助,收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石某某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某、范某某、卢某某等证人证言;3、干部任免表、拆迁补偿协议、领款单等书证;4、物证:雅戈尔衣服卡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民权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民权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明建
检察官助理:鲁 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51页及补充材料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雅戈尔购衣卡一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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