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7〕3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县*****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住**县**镇**路**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8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广东省出台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建项目补助资金政策,**县****专业合作社、**县****专业合作社、**县****专业合作社、社**县**镇****种养场、**县**种养合作社、**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7家养殖场为了申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向**县农业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0年至2012年,时任**县****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李某某受**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委派,对27家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时,没有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严格审核,在生猪养殖场没有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或乡村兽医的情况下,就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审核合格,后经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县**镇****种养场、**县**种养合作社、**县**养殖专业合作社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领取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共人民币60万元;另外不符合条件的**县****专业合作社、**县****专业合作社、**县****专业合作社等24家养殖场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领取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共人民币450万元。上述27家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非法获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共人民币510万元,造成巨额国家资金损失。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本院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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