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18〕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9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12月4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局**期间,由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在2014年11月6日发现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名胜区太阳岛街17、18号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物未能依法进行拆除,致使该违法建筑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2018年8月25日4时许,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0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048,189.4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被依法传唤至方正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房屋租赁合同、黑龙江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关于北龙酒店“8.25”重大火灾调查情况的报告,北龙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专家意见等;
2证人曲某某、刁某某、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等;
5.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及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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