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6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原河北省雄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家属楼东**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雄县公安局昝岗镇派出所所长期间,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处理,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大成势,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22日,雄县农林局执法队队长于某某等人到小芦昝村雄板公路下乡巡查,在制止杨某某等人未办理采伐证砍伐树木的过程中,被孟某某、孟某甲等人打伤。**派出所所长李某某未正确、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进一步侦查,致使该案未得到依法处理。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孟某某、孟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2020年6月30日,该案涉案人员孟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孟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等人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作出判决。
2、2014年5月15日13时许,因生意矛盾,张某某到昝岗镇环宇手机店滋事,以被陈某某殴打为由打电话召集陈某家、张某甲等人追打陈洪亮,致陈某某轻微伤。案发后昝岗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未正确、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进一步侦查,致使该案未得到依法处理。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陈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2019年10月11日,涉案人员陈某甲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作出生效判决,2020年6月30日,该案涉案人员孟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作出判决。
3、2014年10月6日,王某某家盖房时将王某甲家地下电缆挖断,双方就电缆维修费用在李林庄王某乙厂子内发生争执打斗,王某某电话通知王虎刚,王某丙纠集闫某某、王某丁、王某1、王某2先后赶到现场,对王某甲、王某3、许某某、王某4、王某5进行殴打。经鉴定,五人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昝岗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未正确、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进一步侦查,致使该案未得到依法处理。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涉案人员王某丙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查处。2019年10月10日,涉案人员王某某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2019年12月17日,涉案人员闫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2020年6月30日,该案涉案人员王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王某丙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4、2015年4月22日晚,雄县昝岗镇十间房村延某某为其砂锅摊开业安排请客,因敬酒与徐某某等人产生矛盾,延某某电话通知延某甲,延某甲纠集孟某某等人持砍刀、棍棒对徐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延某某一方延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未正确、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进一步侦查,致使该案未得到依法处理。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涉案人员延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2020年6月4日,涉案人员延某某、延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等人被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2020年6月30日,该案涉案人员孟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5、2015年10月3日17时许,孟某某与冯某某在雄县昝岗镇阳光都市小区西门附近因错车发生口角,孟某某纠集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等十几人将冯吗驾驶的面包车砸坏,将冯某某打伤。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昝岗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未正确、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进一步侦查,致使该案未得到依法处理。直至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涉案人员孟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查处。2020年6月4日,涉案人员孟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等人被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2020年6月30日,涉案人员孟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6、2015年10月27日上午8时许,在雄县昝岗私立中学,张瑞林与邓某某、许吗夫妇在处理子女早恋问题时,发生争执打斗,张某某眼部被烫伤。张某某一方在孟某某的纠集下多人赶到现场,再次对邓某某、许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许某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昝岗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未正确、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开展进一步侦查,致使该案未得到依法处理。2017年6月21日,昝岗镇派出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梳理案件线索时,以邓某某、许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1日,涉案人员张某某等人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2020年6月30日,涉案人员孟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等人被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个人履历信息集、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雄县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接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的说明、关于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杨某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杨某某同志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李某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李某某同志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投案说明、(2019)冀0632刑初223号判决书、(2019)冀0632刑初343号判决书、(2019)冀0638刑初250号判决书、(2020)冀96刑终30号判决书、关于雄县公安局昝岗镇派出所有关问题的初核报告、关于雄安新区纪工委监察组指定管辖雄县公安局李某某等11人案件的处置情况报告、关于邓某某、许某某夫妇在昝岗私立中学被打一案立案的情况说明、关于孟某某等人殴打冯某某致冯某某轻伤一案说明、关于李某某在“1108”、“1225”专案组的工作情况说明、李某某个人自述材料、孟某某、孟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侦查终结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滕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张某某、孟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相关材料、4.22寻衅滋事案相关材料、冯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相关材料、孟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雄县农林局)相关材料、邓某某、许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相关材料、2014-10-07李林庄村聚众斗殴案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刑事案件未及时依法处理,客观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大成势提供了保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海波
检察官助理:默兰月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28296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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