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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日监视居住;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安排下,多次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送给安阳市的任某某等人进行销售。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动物检疫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指使下销售没有检疫的猪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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