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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情况下,私自在绥化市北林区**镇一库房内加工水稻种子,并自己命名为B9、A5、B8、A9、123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雇车将33吨自己生产的水稻种子运往抚远市,销售给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薛某某支付水稻种子款7,800元,其他人均未付款,之后被查获,销售出去的1215袋水稻种子及尚未销售的2252袋水稻种子被依法扣押,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变卖得价款共计人民币191,563元。经鉴定,李某某生产、销售的种子未在农业主管部门通过审定,属假种子;李某某销售的种子价值人民币113,305元,尚未销售的种子价值人民币191,420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返还全部赃款。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高某某、姚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新城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定,私自生产水稻种子,以假充真予以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3,3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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