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花园**幢**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获得 “梭状芽孢杆菌肉毒素A型”、“MEDETOXIN”(肉毒素)等境外药品,并将至少233盒肉毒素等药品通过微信销售给胡某某、吕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销售额至少在14.5万元以上。
经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属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假药认定书;
5、 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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