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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与吴某某等人合伙在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90号开设“万客来自助火锅店”并兼厨师。2019年11月中旬期间,因物价上涨,为了降低成本,李某某明知火锅店不能使用回收老油加工销售给客人食用的规定,多次对火锅店客人用完餐后火锅里剩余的油进行回收炼制老油近六斤,然后把回收炼制的老油加入新油和佐料制成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经群众举报,2019年11月21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客来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复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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