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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64********,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西青区人,住天津市西青区******胡同**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做白酒生意,与崇州市**酒厂、四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县**酒厂曾有合作、挂靠关系。

2016年始,被告人李某某以黄某某的名义租用崇州市**镇**路**号-**号门面,从上述酒厂购买原酒,又买来中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逍遥碱中药壮阳原料”以及水加入基酒配制所谓壮阳酒进行装瓶灌装,并以崇州市**酒厂、四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酒业有限公司、**酒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商标作为外包装。

2018年4月26日,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崇州市公安局隆兴派出所警察,对被告人李某某租用的崇州市**镇**路**号-**号进行执法检查,查获35度“情满缘秘酒” 80件、35度“情满缘植物类露酒”50件、 52度“九郎春”酒53件、52度 “醉香谭”酒260件、35度“古方秘制”酒23件、35度“雷氏秘酒” 245件、35度“武唐秘酒”植物类露酒2件、 35度“仙唐秘酒”植物类露酒14件、 35度“杨府秘酒”植物类露酒9件,未灌装的配制酒15.25吨;查获印有“情满缘秘酒”、“太白醉玛咖酒”、“源洲查梅果宝酒”、“天府秘酒”等包装用品;查获不锈钢硅藻土过滤机、空压机、不锈钢射流式自吸泵等酒用灌装设备。

经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管理局未查询到任何成都**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经营的信息。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配置生产的“情满缘秘酒”(标称:四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情满缘秘酒”( 标称:崇州市**酒厂)、“情满缘秘酒”(标称:**酒业有限公司)、“天府秘酒”、“古方秘制”、“仙唐秘酒”、“情满缘植物类露酒”、“配制酒”中的4吨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在案的涉案酒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添加到食品中并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媛

(院印)

2020年7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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