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路某出租屋二楼203。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三角综合楼首3号经营金福顺凉茶店时,在其配制的凉茶中添加药品并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11日,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凉茶店进行查处,现场对在售的“特效感冒茶”、“祛湿王”、“特效化痰止咳茶”、“清热五花茶”、“下火王”凉茶进行快筛及抽样,并起获了若干药片、药丸。经鉴定,从上述在售的凉茶中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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