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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正冲,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开始,郑某甲(已判决)委托雷某某(已判决)假冒其他保健品国食健字批号,生产自编“护根宝”、“鹿茸参灵草”、“加拿大巨根”、“基因睾酮”、“美国勃大延时胶囊”、“红花降压保”、“中科双降”等名称的保健食品,货值170余万元,并成立沈阳市唐谷商贸有限公司,向全国各地销售保健品。期间,曲某某(已判决)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财物,徐某某、郑某乙(前二人已判决)负责管理仓库和收发,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卢某某(前五人已判决)等人先后受雇负责外包装及广告设计、客服销售等工作,通过发宣传单、电话招商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商及销售,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主要负责客服销售,杨某某负责外包装设计,王某某负责宣传册和报纸的排版、设计,朱某某于2016年3月份参与,负责客服销售。2016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海城市海派西尼小区16号车库查获“护根宝”3.06万盒,“红花降压保”7680盒。

作案期间,郑某甲等人每月销售“护根宝”、“鹿茸参灵草”“加拿大巨根”、“基因睾酮”、“美国勃大延时胶囊”、“红花降压保”等名称的保健食品200件左右,近10万盒;自2015年年底至被查获之日止,郑某甲等人销售涉案保健品金额为1699274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份到郑某甲公司上班,2016年7月份离职,主要负责销售“加拿大巨根”、“护根宝“、”基因睾酮“、”红花降压保、“鹿茸参灵草”、“美国渤大延时胶囊”、“中科双降”,领取工资及销售提成,共获利4万元。经检测,被查获的“基因睾酮”、“加拿大巨根”、“鹿茸参灵草”、“护根宝”、“美国勃大延时胶囊”含有氨基他达拉非成分,“红花降压保”含有氨氯地平成分。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照片、物流快递单据、发货单、银行交易明细单、复函、企业登记资料、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曲某某、宇某某、冯某某、拉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郑某甲、曲某某、徐某某、庄某某、郑某乙、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卜某某、宋某某、雷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参与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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