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2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村租住房,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龚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开设成人用品店,购入“参茸鹿鞭丸”、“男神”、“速勃延时王”、“硬到底”、“硬八天”等保健品,以5元一粒的价格对外出售。2020年6月2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按照《河南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李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当场扣押“参茸鹿鞭丸”、“男神”、“速勃延时王”、“硬到底”、“硬八天”五种保健品(共六盒、三瓶),并将李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扣押的“参茸鹿鞭丸”等五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共五份;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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