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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女,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西峡县****路。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7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8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在河南省西峡县**镇**街与**路交叉口出售大肉并加工卤肉对外出售。2020年7月14日,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西峡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李**经营的卤肉及卤汤抽样检验,经检验,加工卤肉的卤汤中罂粟碱含量为75.7μ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扣押的干罂粟果实物证、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韩**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检测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青

赵玉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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