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县**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20年12月16日其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两个微信(微信号为w***、yiang****)与罪犯官某某(微信号:ggmm****)联系,向其出售药物“西布曲明”,并参与、帮助官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对官某某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具有减肥效果的咖啡)时添加“西布曲明”的具体比例进行指导,具体交易详情如下:
1、2020年2月9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1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开发区**医院,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7500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2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开发区**医院,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500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19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2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开发区***,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5000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29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1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开发区***,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750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5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2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开发区**医院,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5000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19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1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开发区**医院,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7500元人民币。
7、2020年3月29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2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花园*门,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5000元人民币。
8、2020年4月8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2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花园*门,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5000元人民币。
9、2020年4月22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1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区**花园*门,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7500元人民币。
10、2020年4月26日,李某某通过京东快递向官某某出售1公斤西布曲明,发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县城郊,收货地为辽宁省铁岭市**县**镇**新区**市场**期,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7500元人民币。
官某某将具有减肥效果的咖啡、早餐奶继续向下线销售,最终辽源籍销售人员购买并出售给辽源市西安区籍被害人。经鉴定,涉案减肥咖啡、早餐奶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经侦查机关核算,李某某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外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并指导下线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其下线将添加完成的食品继续向下销售,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爽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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