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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案件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小学肄业,住社旗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 2017年3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位于社旗县饶良镇井庄村村民刘某某(已判刑)经营的代销点销售不合格食盐30件,由刘某某向消费者销售。2015年1月12日被社旗县盐业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卖给刘某某销售的食盐不符合GB5461-2004、GB26878-2011标准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标盐等物证;2.行政执法档案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 方

检察员:马春波

2017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社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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