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0********,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乡**村**屯**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东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4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拉烧柴,与其丈夫王某甲(已死亡、已作不起诉)携带手锯在苇河林业局东风林场116林班内非法砍伐林木,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甲放倒的树截成木段,然后藏匿在附近的落叶松林子内。经勘验,二人共砍伐林木807株,其中,胡桃揪168株、榆树351株、柳树60株、水曲柳178株、柞树2株、椴树6株、色树株、黄菠萝3株,合立木蓄积50.208立方米。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王某甲非法砍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29,167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上放树时,被林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木材及作案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检尺野帐、检验报告等;
3.证人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林木价值和生态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书;
6.现场勘查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采伐国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广文
检察官:秦伟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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