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村**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修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同村村民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另案处理)将该三人位于修武县西村乡甲板创村黑羊圈自然村村北庄地、轱辘地、小金地(地名)的10棵杨树和3棵桐树伐走后卖至一木材收购点,非法获利600元。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4.790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现金6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高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伐林木树种及立木蓄积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银丽
检察官助理:余 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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