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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2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石关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左右,用其随身携带的手锯、弯刀在岳西县石关乡石关村界岭组“界岭头”山场盗伐林木12株,其中杉木11株,松木1株。盗伐后,将11株杉木裁成长2米的树段驼运至105国道路边,雇请石关乡东冲村阴排组汪某某用三轮农用车运至岳西县温泉镇汤池村白岭组的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得赃款650元。其中1株松木丢弃在山场上。

2被告人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至同月28日,用随身携带的手锯和弯刀在岳西县石关乡石关村界岭组“界岭头”山场盗伐林木30株,其中杉木29株,松木1株。被告人某某将29株杉木裁成2米长的树段,分批次驼运至105国道路边,在10月28日11时许,正在往105国道路边驼运杉木段的李某某被石关森林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姚河执法中队队长汪某某当场抓获。至抓获时,被告人某某已经从山场上驼运23段树段运至105国道边,山场上遗留15段杉树段尚未驼运出山场。其中一株松木盗伐后丢弃在山场上。

32018年12月份期间(即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岳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弯刀、手锯,分四次在******组汪某某家“下淌阴排”山场盗伐杉木27株,在“下淌阴排”山场搭界的龙团组储某某家“沙子岗”山场盗伐杉木12株,卖与温泉镇****组储某某,获利1600余元。

经石关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技术人员鉴定:

1被告人某某于2018年10月底分两次在岳西县石关乡石关村界岭组“界岭头”山场盗伐林木共计42株,其中杉木40株,松木2株,根据现场测量并计算,该40株杉木伐兜立木材积共计6.061立方米,2株松木伐兜立木材积共计0.123立方米;被告人某某合计盗伐林木立木材积为6.184立方米。

2“下淌阴排”山场内共计杉木伐兜27个;经现场检尺并计算,27株杉木立木材积共计2.5384立方米;

3“沙子岗”山场内共计杉木伐兜12个;经现场检尺并计算,12株杉木立木材积共计0.9023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某某共计盗伐林木81株,共计立木材积9.624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石关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木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盗伐林木,但在被抓获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5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8.《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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