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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2********,瑶族,初中文化,林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层**镇****旁边。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至17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油锯、钩刀、钢卷尺、围尺擅自到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茶花山分场双江口的山场上砍伐杂木(阔叶树)17株,并断成1.2米的原木。同年6月18日,李某某将原木装上赵某某的南骏牌农用车(车牌号湘******),准备将原木拖到本县源口瑶族乡七工岭路口的刨板厂出售,在汉江源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江永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李某某砍伐的林木为拟赤杨(别名“水冬瓜”),原木123节,材积为2.620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为5.24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场照片、树兜照片、查获的原木、电锯等物证照片;2.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码单、扣押清单、林地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赵某某、欧某某、李某甲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158974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扣押物品清单在卷(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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