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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3********,汉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到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国有林内,使用油锯、斧头等将一颗大树砍倒,后请人对砍伐的树木进行加工成木材,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加工好的木材运下山林时被双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砍伐树木为多花含笑,活立木蓄积11.04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玲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80694****);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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