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4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委会***岭(3林班31.1小班)的速生桉林木是他人种植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民工梁某甲、梁某某等人盗伐了权属于广西国有钦廉林场的速生桉林木,并雇请黄某某等人用后驱动车将盗伐的桉木材运输出去出售,从中获利9000多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银行债务。经鉴定,被盗伐的树种为桉树,被盗伐林木桉树的林木蓄积为98.4立方米。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寨圩派出所电话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林木权属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海宁
2020年6月18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7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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