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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18〕5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8年8月5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2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5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山界“天前”坡自家的八角林地上方和下方砍伐属于社屯村民小组所有的4棵桦木造材并预谋出售。2015年10月17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天给付100元工钱的报酬方式叫上本屯村民黄某乙去帮拉山,李某某和黄某乙各用自家马匹将造好材的桦木拉到社屯河边堆放。2015年19日上午11时许,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大王岭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两人正用马匹把涉案木头拉到社屯河边,发现民警后两人当场逃离,后民警立将留在现场的马匹和涉案木材当场扣押。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被扣押的桦木进行清点、检尺:共有林木51节,材积为2.7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为4.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权属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木材检尺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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