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5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11月28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初的四五天内,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决)、曾某某(在逃)多次在蒲城县附近用探杆探测古墓,其中有一天驾车前往白水县**镇**水库西北方向一土崖踩点,次日该五人又驾车前往该地,由王某甲望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乙、李某某、曾某某用探杆、洛阳铲等工具进行探墓的方式进行探测,准备盗掘古墓葬,后因气候原因探测未果。经渭南市文物旅游局鉴定该被盗墓葬为战国至汉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盗掘古墓,仍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盗掘古墓葬犯罪多次实施探测行为,系犯罪预备,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556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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