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李某某同秦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探针、铁锨等工具至滕州市**镇**村东农田内,盗挖墓坑一处,并盗得铜编钟、兽耳铜壶等青铜器一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上述文物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德峰后获利分肥。经查,该地属于枣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村遗址本体保护范围内。经鉴定,上述青铜器中包括三级文物8件,一般文物36件。
2.2017年2月4日至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秦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铁锨、绳子等工具至滕州市**镇**村东农田内,盗挖墓坑一处,并盗得铜鉴、兽耳铜壶等青铜器一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上述文物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已判刑)后获利分肥。经查,该地属于枣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韩村遗址本体保护范围内。经鉴定,上述青铜器中包括三级文物13件,一般文物49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搜查、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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