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公司职员,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花园**室)。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个人外债,隐瞒将与妻子汪某某共同所有的本区保利花园**栋**单元**房屋抵押贷款的目的,虚构理由骗取汪某某居民身份证。同年3月27日,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由陈某某盗用汪某某身份证,二人共同在本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补办被告人李某某与汪某某结婚证。同年4月2日,李某某与陈某某商议后,由陈某某冒充汪某某签名,共同伪造将本区保利花园**栋**单元**房屋产权归李某某所有的离婚协议书。同日该二人再次采取上述手段,在上述地点办理李某某与汪某某的离婚证。随后,李某某将上述房屋办理抵押贷款。
2.2019年10月左右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广埠屯,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后,委托他人伪造李某某与汪某某的离婚证1本。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上述伪造离婚证。后经鉴定,该离婚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离婚证三本;2.书证:自愿离婚协议、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关于核查的回复、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3.证人周某甲、熊某某、杜某某、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婚姻登记活动中,两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离婚证3本、离婚协议1份。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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