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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海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现租住安徽省宿州市**区**巷**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寿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路**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军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海军来到位于寿县**镇**街**小区南侧…室的被害人顾某某家,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用自带的开锁工具开门进入屋内,从卧室书桌的柜子里盗得金手镯、玉项链等黄金玉器饰品及5块银元,经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共计价值82699元。后被告人李海军来到宿州市埇桥区**北路被告人于某某经营的**老银铺销赃,于某某在明知李海军出售的黄金饰品系盗窃犯罪所得,在利益的驱动下,压价收购黄金手镯两只,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7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若干、黄金手镯一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涉案财物图片、证书、发票等,寿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认定(2020)49号价格认定书,个人基本信息查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47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秦某某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海军、于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826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李海军所售黄金饰品系盗窃犯罪所得,在利益的驱动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价值275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海军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刑事侦查卷二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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