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九龙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金耳环一对(重量约3克)、现金人民币40元。
2、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九龙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法某某家中,盗窃金戒指一枚(重量约5克)。
3、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贾某甲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100元。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700元人民币。
5、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贾某乙家中,盗窃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锁一把、金戒指一枚。
6、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金手链一条。
7、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元。
8、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丁家中,盗窃金项链一根、金戒指一枚、男士手表一块、现金人民币2100元。经鉴定,男士手表的价值为人民币95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在胶州市**街道**村**村盗窃的黄金饰品均出售给罗某某(另案处理),共计72克。经鉴定,每克足金价值人民币410元。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的黄金共计8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32800元,被告人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0990元。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男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950元。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数额共计44740元。
12、2019年8月6日,青岛交通警察支队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三中队民警在黄岛东收费站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胶州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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