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鄢陵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硕县**路**号**单元**室,本市无固定住址。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和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11000元;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库尔勒市上户镇西站10区**回民店旁,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隆鑫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4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库尔勒市**镇**巷道时,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牌新M9****号面包车盗走。次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该车辆沿上户镇桥头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23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鹏鹏
马啸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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