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52********,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湖南省**学校**栋**房。2017年9月19日、2018年3月4日、2019年7月4日、8月1日因到北京非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4次;2015年10月28日、12月18日、2017年6月7日、10月13日、12月28日、2018年3月6日、7月7日因到北京非访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共7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职业技术学校退休职工。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曾就其左脚(内外踝骨折、创伤性骨关节炎)工伤等级鉴定、儿子分配工作、自己退休年龄问题等向该学校提出诉求,并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仍就上述问题找该学校相关负责人,并以索要工伤赔偿相要挟、多次到学校吵闹、任意损毁学校财物,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并长期占用学校公房,盗窃占用公房内电能。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学校已分配一套公房6栋305房之后,又占用并居住在学校公房6栋101房,学校要求其搬离,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访相要挟拒不搬出该房屋,且一直拒缴房租费。至2019年9月,拒缴房租费合计人民币5507.6元。

2、200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多次辱骂学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干扰学校各种大型活动,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办公秩序,情节恶劣。其中,2003年的一天,在学校召开的一次会议中,被告人李某某冲进会场,追逐、辱骂相关负责人,砸毁茶几、烟灰缸、茶杯等物品;2017年的一天,在学校负责人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时,被告人李某某冲进会场吵闹,导致学校负责人拨打110请公安民警来维护秩序;2016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索要工伤赔偿为由,冲进学校办公楼,持铁锤砸办公楼大门,辱骂学校负责人;2017年3月6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持铁锤并将学校办公楼门禁系统砸坏,导致门禁系统损坏,学校支付维修费人民币614.8元。

3、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工伤看病为由多次向学校财务处索要合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索要款项没有用于工伤治疗,而是用于治疗颈椎病、糖尿病等。

另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工伤等级鉴定、儿子分配工作、自己退休年龄问题等进京非访达41次。其中,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全国两会”特护期间,“六四”特护期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特护期间,先后至中南海周边非访,扰乱了首都北京的治安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4次。

二、盗窃罪

2014年3月,**学校电工在排查电路故障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占用并居住的家属区公房6栋101房存在窃电现象,学校安排电工对电表进行整改并加装防护箱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采取电线绕越电能计量表的方式改动电表,从而窃取电能。2019年9月2日8时许,学校电工在排查电力故障时发现该房电表异常。次日,公安机关联合国家电网长沙公司工作人员对6栋101房进行搜查取证,发现电表上的防护罩已缺失,电线绕越电能计量表。经鉴定:窃取电能的电费合计人民币5184.63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报告、退房通知、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翁某某、雷某某、谢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访相要挟,追逐、辱骂学校相关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情节恶劣;占用、索要学校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战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U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