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犯有抢夺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 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鑫丰陶瓷南侧底商一废旧门脸前,从被害人石某某手中夺取苹果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36元。
2020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上上酒吧,趁人不备从10号桌窃取被害人龙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44元。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醒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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