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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欧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满族,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6221968********,小学文化程度, 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社区****单元**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7021978********,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店(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 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庄**号楼附近马路盗窃24卷东方雨虹牌防水卷材,后以每卷8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价格在被告人欧某某经营的**装饰城**店进行销赃。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庄**小区再次盗窃115卷东方雨虹牌防水卷材,其中90卷以每卷90元在被告人欧某某经营的**装饰城**店进行销赃,两次销赃非法所得共计10100元。被告人欧某某明知其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以每卷160元价格将其中部分赃物销售。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扣25卷防水卷材,在被告人欧某某处查扣87卷防水卷材,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已查扣的防水卷材112卷,单价242元,鉴定价格共计27104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139卷防水卷材,盗窃金额33638元,被告人欧某某收购114卷防水卷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2758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欧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9340****;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53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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