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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诈骗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陵江镇******。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宋某某(女,22岁,本案被害人)系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玩耍。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与宋某某一起玩耍的过程中,称自己的手机卖了,便借用宋某某手机使用。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知道宋某某手机支付密码的便利条件,趁宋某某洗头、在网吧打游戏的机会,先后秘密将宋某某手机微信中的9793元、银行卡中的4895元、支付宝中5000元、美团中借款5500元、“分期乐”App中借款17675元盗走,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宋某某的手机微信与黄某某(男,21岁,本案被害人)联系,冒用宋某某的名义骗取黄某某的信任后,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到宋某某的手机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据为已有并用于网络赌博。

作案当天,被告人李某某见盗窃和骗取的钱用于网络赌博已输,便向宋某某、黄某某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将用于赌博还未输完的20000元返还,后与宋某某、黄某某一路到苍溪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网吧、出租车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梁颖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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