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路**号织染**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城**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在邢台市任县昌平路顺彩超市南侧,盗窃被害人郝某某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9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退还被害人。
2.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在邢台市任县县城武装部南侧米尚水饺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乙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26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乙的经济损失。
3.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以其经营的印刷门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欲以房屋作抵押向被害人张某丙借款10万元。同月27日,李某某让张某甲(另案处理)冒充其丈夫张某丁,二人到邢台市桥东区金山宾馆,用事先伪造的结婚证、身份证和张某丁的真实房产证,以该房屋共有人(实为张某丁个人所有)身份与张某丙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房屋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张某丙10万元。后李某某将此款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前,李某某共给付张某丙本金和利息共计3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盗窃电动车的视频截图、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辨认笔录:张某丁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证件,伙同他人冒用其丈夫名义,将房产抵押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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