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1********,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受害人张某某去民权县“世鸿”包装有限公司上班后且宿舍无人看管之际,将受害人宿舍的南窗户拉开,跳入受害人宿舍内,将受害人放在洗漱用品台与宿舍南墙之间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失主张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院: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耿 涛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共33页及案件全部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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