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单元**号,无业。1994年8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6月14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25区昌文里55栋4口楼前盗窃小区改造工地内拆卸下存放的井盖子1个、井圈3个,价值240元,后以200元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第一中学斜对面的得力文具店、金昌市公证处门前小区改造工地内分两次盗窃拆卸下存放的井盖子1套(每套含1个井圈、1个井盖)和井盖1个,价值180元。后李某某将并盖滚动至其电动车踏板上,搬到其家楼下,以200元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37栋(15区供热家属楼)楼前小区改造工地,分两次盗窃拆卸下存放的井盖子2套(每套含1个井圈、1个井盖),价值240元。后李某某将井盖滚动至其电动车踏板上,搬运到其家楼下,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4、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教育示范基地(原金昌师范学校)院内被害人潘某某甘C*****号白色货车驾驶舱内盗窃2.5平方动力电缆线34.6米(价值207.6元)、4平方动力电缆线76米(价值608元)、6平方动力电缆线36.4米(364元)、铃木牌180型切割机1台(价值392元)、100型号的开槽机1台(价值126元)、金铜牌蓝色浅水泵1台(价值254.8元)、欧美莲牌橘黄色手柄电镐1把(价值147元)、红色塑料手柄大铁锤1把(价值12.6元)、红色塑料手柄洋镐1把(价值10.5元),共计2122.25元,之后李某某使用工地手推车将被盗物品搬运到其家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开五金店的郭某某,案发后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20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21区71栋楼前小区改造工地内盗窃拆卸下存放的井盖子1套(每套含1个井圈、1个井盖),价值120元,后李某某将并盖滚动至其电动车踏板上,搬到其家楼下。之后再次在金昌市金川区21区宝光里市场小区改造工地,在该处工地围栏附近盗窃井盖子1个,价值60元,采用同样方法再次搬运到其家楼下,之后将所盗窃井盖、井圈一起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6、2020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5区周哥烧烤店门前小区改造工地内盗窃拆卸下存放的井盖子1套(每套含1个井圈、1个井盖),价值120元,后李某某将井盖滚动至其电动车踏板上,搬运到其家楼下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7、2020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财政局十字路口西南德生堂药店门前道路施工工地盗窃拆卸下存放的井盖1个,价值60元,采用同样方法搬运到其家楼下。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驾驶电动车至延安路金川区武装部对面14区50栋北侧,使用撬棍撬挖盗窃道路路口绿化带内正在使用的井盖子1套(每套含1个井圈、1个井盖),价值204元,后李某某将并盖滚动至其电动车踏板上,搬运到其家楼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被盗井盖2个、井圈1个,缴获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长杆撬棍1根。
(二)盗窃窨井盖危及公共安全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25区5栋3口楼前小区改造工地盗窃仍在使用的井盖子1个,价值60元,危及公共安全,后李某某将井盖滚动至其电动车踏板上,搬运到其家楼下。之后又返回该小区,在41栋3口楼前盗窃正在使用的井盖子1个,价值60元,危及公共安全,再次使用电动车搬运到其家楼下,后一起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2、2020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人民广场科技馆北侧草坪内,使用撬棍撬挖盗窃草坪上正在使用的井盖子2套(每套含1个井圈、1个井盖),价值968元,危及公共安全,正当盗窃时被广场保安发现,李某某将其中1套井盖子放置到电动车踏板上,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将被盗井盖子搬运到其家楼下卖给收购废品的刘某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居民小区、绿化活动场所窨井盖4个,危及公共安全;盗窃作案7起,数额334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岳某某等人报案登记及陈述;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视频;3.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照片;4.物价部门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而且所盗窃居民小区、绿化活动场所窨井盖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德禄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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