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3月19日、2002年11月14日、2004年6月9日、2013年1月28日、2018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镇**巷**楼。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9月13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年6月18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阳朔县阳朔镇神山村往白沙方向新路路边盗窃了苏某某停放在此的挖掘上的两个骆驼牌电瓶;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来到阳朔县阳朔镇阳朔公园河湖水系连通工程12号桥工地(阳朔公园内)盗窃了一台东锐单相双值异步电动机、一台银达牌三相异步电动机及三十根钢管、钢筋,并用摩托车将所盗窃来的物品分多次拉到被告人李某乙的仓库贩卖给李某乙,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骆驼牌电瓶共价值人民币890元;涉案的单相双值异步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及三十根钢管、钢筋共价值人民币1327元。
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阳朔县**镇**路口附近的李某丙沙场,盗窃了三台力久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苏农牌杀虫机、两个川西牌电瓶,并将上述物品贩卖给李某乙,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电瓶、电动机、杀虫机共价值人民币3270元。
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阳朔县高田镇思和村盗窃了该村真教寺庙内的六块石碑,后李某某告知被告人李某乙并让李某乙驾驶桂C****五菱小货车将石碑拉回李某乙位于煤厂的仓库,李某乙支付2200元钱给李某某。后李某乙经多方联系无人购买石碑,李某乙便将石碑拉回阳朔县高田镇蒙村老家放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对被盗的石碑进行鉴定,被盗的六块真教寺石碑为二级文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商店对上述二级文物进行估价,共价值人民币16万元。
另查明,本案中涉案的物品在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记录、国家文物局文件、涉案文物价格评估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苏某某、李某丙、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及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补充证据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