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某某、李某某),男,39岁,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713291981********,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无业。2002年3月2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强奸罪(未遂)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0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46岁,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728331974********,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个体工作。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夜间,骑自行车,携带扳手、钳子、袋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临沭街道、蛟龙镇、玉山镇、大兴镇、江苏赣榆等地盗窃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工地铲车、挖掘机、三轮车的电瓶,作案177起,涉案价值164702元。其盗窃所得电瓶以每斤2.3元至3.4元不等的价格卖与在临沭县**镇驻地经营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钟某某,后部分未售出电瓶被临沭县公安局扣押。现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1家东边河沿,盗窃胡某1“四不像”车统一牌电瓶1块,价值300元。
2、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2家门口,盗窃胡某3旋耕机风帆牌电瓶1块,价值400元。
3、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4家门口,盗窃老年代步车金博牌电瓶5块,价值2500元。
4、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5家门口,盗窃农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5、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6家墙东,盗窃“四不像”上统一牌电瓶1块,价值400元。
6、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美如家饭店南,盗窃胡某7货车上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7、2018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某8家门口,盗窃旋耕机电瓶1块、货车电瓶1块,共计价值1000元。
8、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山里社区胡某9家楼西,盗窃货车电瓶2块,价值900元。
9、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10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1块,价值400元。
10、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11家门口,盗窃农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500元。
11、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李某1家门口,盗窃农用三轮车五星牌电瓶1块,价值500元。
12、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12家墙南,盗窃挖掘机电瓶2块,价值600元。
13、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胡某13家墙南,盗窃挖掘机上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600元。
1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社区胡某14自家车库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价值1800元。
15、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大队部对过胡某15家墙东,盗窃胡某16货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16、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庙**村孟某1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1块,价值500元。
17、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村岭上,盗窃沈某1货车电瓶2块,价值1600元。
18、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胡某16蒙福牌三轮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1900元。
19、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临沭街道**村,盗窃胡某17黑豹货车电瓶,价值400元。
20、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临沭街道东月庄村,盗窃杨某1叉车和黑豹车上的黑色电瓶2块,价值600元,
21、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临沭街道东月庄村,盗窃宋某1挖掘机双帆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22、2019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临沭街道西月庄庄村,盗窃刘某1工程车黑色电瓶2块,价值1000元。
23、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李某2货车黑色骆驼牌电瓶2块,1000元。
24、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傅某1三轮电动车雷克王牌电瓶5块,价值3000元。
25、2020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庙**村,盗窃梁某1奥铃平板车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400元。
26、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孙某1“四不像”电瓶2块,价值1000元。
27、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大队部,盗窃郝某1大宇牌挖掘机黑色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2000元。
28、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杨某1两台挖掘机电瓶4块,价值1900元。
29、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街道**村,盗窃胡某18货车黑色超越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30、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街,盗窃李某2工程车黑色电瓶2块,价值1600元。
31、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东日晒村,盗窃王某1两辆“四不像”拖拉机奥克牌电瓶和统一牌电瓶共四组,共计价值1600元。
32、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东日晒村,盗窃付某1铲车电瓶2块,价值1000元。
33、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赵某1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1350元。
34、2019年冬天,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金花社区,盗窃赵某2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800元。
35、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党委政府,盗窃李某3货车电瓶1块,价值500元。
36、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2三轮电动车超威牌电瓶4块,价值1200元。
37、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4二轮电动车天能牌电瓶4块,价值200元。
38、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5货车电瓶2块,价值400元。
39、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伏某2挖掘机电瓶2块,价值1500元。
40、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胡某19货车黑色骆驼牌电瓶1块,价值300元。
41、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顾某2货车骆驼牌电瓶2组,价值800元。
42、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4货车骆驼牌电瓶2组,价值2000元。
43、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伏某3三轮电动车黑色电瓶四组,价值1000元。
44、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伏某4货车电瓶2块,价值1000元。
45、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代某1雅迪牌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300元。
46、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伏某5货车黑色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400元。
47、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伏某6货车黑色骆驼牌电瓶1块,价值200元。
48、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伏某7货车黑色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49、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2货车电瓶2组,价值900元。
50、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3挖掘机统一牌电瓶2组、拖车双帆牌电瓶2组,价值共1682元。
51、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盗窃卢某2货车超威牌电瓶1块,价值500元。
52、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街,盗窃公某1货车电瓶1块,价值400元。
53、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街,盗窃卢某3二轮电动车4块,价值300元。
54、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村,盗窃闫某1电动三轮车绿色长征牌电瓶4块,价值400元。
55、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村,盗窃袁某1米白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400元。
56、2018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村**队,盗窃李某5货车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2000元。
57、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村,盗窃张某2粉红色鸿尔达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400元。
58、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村**队,盗窃尹某1解放牌货车电瓶2块,价值800元。
59、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村,盗窃张某3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天能牌电瓶,价值400元。
60、2019年秋天,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赣榆区**镇**街,盗窃李某5白色两轮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300元。
61、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街,盗窃袁某6“四不像”车电瓶2块,价值800元。
62、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坊**村刘某4家门口,盗窃江淮货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63、2018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坊**村刘某5家门口,盗窃凯马牌货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64、2018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坊**村刘某6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1块,价值200元。
65、201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坊**村丁某1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66、2018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坊**村,盗窃刘某7御铃牌货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67、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李某8家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880元。
68、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刘某6家门口,盗窃“四不像”上双帆牌电瓶1块,价值1200元。
69、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刘某7“四不像”上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70、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郑某1家屋后,盗窃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1000元。
71、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街,盗窃唐某1福田牌货车上电瓶2块,价值1000元。
72、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曹某1力士德牌挖掘机上电瓶2块,价值1500元。
73、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徐某2“四不像”上电瓶2块,价值600元。
74、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街徐某3家门口,盗窃货车上电瓶1块,价值500元。
75、201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街,盗窃曹某1挖掘机双帆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76、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街,盗窃李某7货车上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1200元。
77、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唐某2货车上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980元。
78、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唐某3拖车电瓶和翻斗车电瓶共4块,价值共计2800元。
79、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2020年4月中旬,盗窃唐某4货车电瓶5块,价值4000元。
80、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隋某2家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上珠峰牌电瓶5块,价值1900元。
81、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房某1家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4块,价值1300元。
82、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隋某2家屋后,盗窃货车上电瓶2块,价值1200元。
83、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尹某1家门口,盗窃货车上电瓶1块,价值800元。
84、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尹某2货车上电瓶1块,价值700元。
85、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尹某3家门口,盗窃骆驼牌电瓶1块,价值700元。
86、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尹某4货车上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87、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朱某1家门口,盗窃货车上电瓶1块,价值400元。
88、2018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8汽油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89、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9货车上电瓶1块,价值500元。
90、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崔某3“四不像”车上统一牌电瓶1块,价值700元。
91、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王某8家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500元。
92、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崔某4“四不像”车上风帆牌电瓶1块,价值700元。
93、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崔某5装载机上电瓶2块,价值800元。
94、2018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仲某1来货车上电瓶1块,价值600元。
95、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西岭,盗窃胡某19挖掘机上电瓶2块,价值1000元。
96、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袁某1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2块,价值800元。
97、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袁某2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2块,价值800元。
98、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袁某3家门口,盗窃货车电瓶4块,价值2100元。
99、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任某1洒水车电瓶2块,价值600元。
100、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曲某1家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500元。
101、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9货车电瓶2块,价值800元。
102、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关某1家门口,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1300元。
103、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7货车电瓶1块,价值200元。
104、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4中国重汽牌货车上电瓶2块,价值1800元。
105、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杨某2货车上超帆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106、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20拖拉机上黑色电瓶1块,价值500元。
107、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9货车上黑色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800元。
108、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0摩托三轮车超威牌电瓶1块,价值400元。
109、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9货车黑色电瓶2块,价值500元。
110、201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王某10家门口,盗窃蓝色唐骏车的黑色电瓶,价值600元。
111、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11四轮餐车上电瓶10块,价值3000元。
112、2018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12单排农用车上黑色统一牌电瓶1块,价值500元。
113、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供销小区,盗窃王某13两轮电动车天能牌电瓶4块,价值500元。
114、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姚某3四轮拖拉机风帆牌电瓶3块,价值1270元。
115、2019年8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14洒水车电瓶和罐子车电瓶共4块,共计价值2400元。
116、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区,盗窃张某2挖掘机黑色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117、2019年2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路收费站东侧,盗窃张某3货车电瓶2块,价值1500元。
118、202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2三轮电动车黑色超威牌电瓶5块,价值1200元。
119、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姚某2白色货车统一牌电瓶1块,价值500元。
120、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薛某1货车黑色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800元。
121、2019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0收割机绿色电瓶1块,价值300元。
122、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胡某21福田牌箱式货车黑色超威牌电瓶2块,价值900元。
123、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刘某8北京现代车黑色电瓶1块和方向盘静音器,总价值500元。
124、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1货车黑色骆驼牌电瓶1块,价值500元。
125、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张某4福彩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1000元。
126、2018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陈某1家用小车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600元。
127、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2三轮电动车黑色电瓶4块,价值1200元。
128、2019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高某1货车黑色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700元。
129、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9四不像拖拉机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700元。
130、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路东边工地,盗窃胡某21拖拉机黑色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1200元。
131、2019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村**街路旁,盗窃窦某1挖掘机黑色电瓶2块,价值1800元。
132、2019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村**街路旁,盗窃邬某1挖掘机黑色电瓶2块,价值1800元。
133、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村,盗窃丁某1拖拉机绿色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400元。
134、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村,盗窃李某12大车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135、2018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9装载机黑色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600元。
136、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盗窃姜某1货车黑色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300元。
137、2019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5货车电瓶1块,价值500元。
138、2018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盗窃袁某6货车黑色川西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39、2018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0装载机电瓶2块,价值700元。
140、201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张某7四不像白色统一牌电瓶1块,价值100元。
141、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1旋耕机黑色电瓶1块,价值500元。
142、2018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庄,盗窃昝某1货车黑色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43、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姜某2电动自行车超威牌电瓶5块,价值500元。
144、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宋某1挖掘机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500元。
145、2018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张某6货车风帆牌电瓶1块,价值500元。
146、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吴某1“四不像”拖拉机江帆牌电瓶1块,价值400元。
147、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3红色欧曼货车黑色电瓶2块,价值1100元。
148、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4旋耕机黑色电瓶1块,价值400元。
149、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刘某7四不像江帆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50、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李某14解放牌小货车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51、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9货车黑色的风帆牌电瓶1块,价值400元。
152、2019年1月26日的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23海宝牌电动三轮车4块电瓶,价值1000元。
153、2018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到期无李某15黑色统一牌电瓶2块,价值800元。
154、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24三轮车黑色骆驼牌电瓶1块,价值300元。
155、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杨李某16奇瑞QQ车电瓶1块,价值300元。
156、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25四不像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860元。
157、2020年4月20日的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刘某17轻卡小货车特博威牌电瓶1块,价值750元。
158、2019年8月8日的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胡某26货车黑色电瓶2块,价值700元。
159、2020年3月26日的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9三轮电动车绿色超威牌8块,价值1300元。
160、2018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陈某2货车骆驼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61、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世才铲车统一牌电瓶,价值800元。
162、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3货车统一牌电瓶,价值500元。
163、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王某10四不像拖拉机黑色电瓶2块,价值800元。
164、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27货车黑色风帆牌电瓶2块,价值1100元。
165、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袁某28货车百色江帆牌电瓶,价值480元。
166、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骑二轮自行车来到临沭县**镇**村,盗窃朱某2福田厢式货车福田专用牌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67、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爬墙进入蛟龙镇坡石桥吴元忠家的院内,盗窃吴某3家放在院内的捷马牌自行车一辆。价值约500元。
168、2019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村**路上,盗窃丁某2推土机电瓶2块,价值3000元。
169、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办公室前第二排西边第三个门,盗窃李某17柴油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750元。
170、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蛟龙镇姚后村沈庆士家住宅门口,盗窃沈某2柴油三轮车电瓶2块,价值1600元。
171、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徐敏叶住宅门口,盗窃徐某2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
172、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徐志申住宅门口,盗窃徐某3货车电瓶2块,价值1200元。
173、2018年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利城饭店门口,盗窃尹某2货车电瓶2块,价值1000元。
174、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街,盗窃臧某1货车电瓶2块,价值1500元。
175、2019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盗窃袁某28四轮代步电瓶1组,价值500元。
176、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村高某2住宅门口,盗窃高某2三轮电动车电瓶,价值1800元。
177、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蛟龙镇南黄金斗村,盗窃杨某10黑豹货车电瓶1块,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侦查卷宗十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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